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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注销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案简析

天津市诚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公司)诉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客管办)注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案是目前全国首例由政府主管部门注销出租汽车公司经营资质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2002年1月23日,客管办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诚通公司存在六项违法问题为由,注销了诚通公司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诚通公司对此不服,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一审判决维持了客管办的决定。诚通公司不服并提起了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过程中。

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下面几个问题:
第一、 本案的注销决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从字面上看,《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中不包括注销行为。注销,一般来讲不是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而是对于一种事实行为的确认。比如公民死亡,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其户口;公司决定解散,财产清算完毕后,工商部门应当注销其营业执照。这些注销尽管都由行政机关做出,但没有惩罚的性质。而本案被告的注销决定中的“注销”实质上是在认定经营者有违反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剥夺一个公司的经营资格的措施。这种措施具有明显的惩罚和制裁的性质,与《行政处罚法》里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为没有任何区别,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处罚,理应适用《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权设定权限的规定,要设定吊销许可证的处罚种类,必须得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客管办正是因为没有这方面的有效法律依据,所以不得不以“注销”之名行“吊销”之实,意图以此来规避《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二、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有没有价值。
本案中,客管办做出注销决定后,立即要求诚通公司所属的司机及车辆转入由客管办指定的出租公司,也就是说将诚通公司所拥有的出租车经营管理权无偿进行了“划拨”。

这里就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出租车的经营权具有市场价值,那么它就属于公司的财产,即使公司被注销,那么也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客管办的工作人员强调,出租车的准运证当初是政府无偿发给的,所以它没有价值,现在应该由主管机关来进行支配。实际上,这个问题在我国城市出租汽车的发展过程中比较普遍。当初政府发放的时候出租车的经营权确实没有价值,但是随着政府对出租车总量进行控制,出租车的经营权成为市场中的稀缺资源,在许多城市已经通过拍卖的办法来实现它的市场价值。即使在天津,审理此案的法院不久前还对某公司250辆出租车的经营管理权进行拍卖,拍得600万元以抵偿其债务。这说明,出租车的经营管理权具有市场价值是毫无疑问的,客管办的强行划拨显然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国家行政学院的应松年教授认为:“本案中,政府部门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取消一个民营企业的经营资格,继而强行将公司的车辆转到其他公司,实际上是滥用行政职权干预市场资源的分配。”

可以说,在依法治国、转变政府职能已成为全社会共识的今天,本案所反映出的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种种弊端,确实值得引起人们更加深入的思考。



(责编:岳运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