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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成: 打官司 就是打事实打证据

转自《北京青年报》2000年11月28日第19版[法情录播]
你戴着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
———胡乔木

采访人:本报记者 刘慎良
被采访人:岳成
时间:10月31日
地点:岳成律师事务所

新闻背景:今年,我国律师制度恢复已进入第21个年头。21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社会关系的理念越来越成为人们的主导意识,律师工作已扩展到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截至1999年,我国已有律师11万多人。

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既是法律建设的积极推动力,也是法律武器实现其强制力之前、用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制约性的缓冲力,这两种力量的发挥,不仅会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会加深百姓对司法公正的希望与信任。

要向当事人讲清楚,对了,对在哪儿?错了,错在哪儿

老百姓打官司不容易,这辈子可能就碰到一个官司,不会像律师那样对法律条文了如指掌。有些人对法律理解得不清楚,却认为自己有理,受到周围人的怂恿,更相信真理在握,加上某些办案人不细致和不准确的解释,他们自然认为办案人偏袒某一方,不讲道理等等。

有个案子很简单,很有代表性。三个男孩子把一个女孩子堵在了一间房子里,不让她出门,图谋不轨(均为初中生)。她情急之下,从三楼阳台往二楼爬,一失手掉到地面摔死了。三名男学生分别被判刑,最重的判了十年。

她父亲对法院判决不服,从当地法院、中院、高院直到最高院,所有该找的机关都找到了,也没有如他所愿。1996年他找到司法部,有关同志告诉他,黑龙江省有个岳成,是全国十佳律师,你去找他吧。这样,他找我来了。

据他讲,他前后花了6年时间,工作找没了,家境拮据,生活一团糟。我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告诉他,这么做不对。对方有不轨企图,但没有实施;他们为此付出了代价,最重的判了10年,都是孩子呀。再说你女儿之死并不是他们亲手推下去的。

他说很多人都支持我再告,我说支持你的人不对。他们支持出于同情,同情和支持是两个概念。法院判得没错,你不要再找了。这么做对你个人没有任何好处。一,一家法院判错有可能,那么多法院不可能都判错。二,法院没判错,你想改是改不过来的。三,不能说姑娘死了就白死了,没有白死,三个男孩已经付出了代价。最后他说,谢谢岳律师,怎么没遇到一个人像你这样给我泼冷水呢,如果有,我也不可能走到这一步。

我往往总想说明白,问题在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没讲清楚,如果对方错了,错在哪儿;对了,对在哪儿;对方可能就清楚了。有些人做事情偏激,在他们眼里,法院判决没达到我的预期目的,就是不公,需要泼一瓢冷水,让他清醒清醒。


律师作为代理人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从1980年开始当律师,当时在黑龙江海伦县城。那时有地位的人很少打官司,出了问题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到法院打官司告状的大部分都是老百姓,打一场官司不容易,有了很多次出庭经历,我发现律师责任重大。道理很简单,不管多大的事情,在律师面前就是官司,但是不管多小的官司,在当事人眼里都是大事情。

每个人都有进医院看病的经历。不管病多轻,只要进医院就感到病重,如果医生不负责任,心情会更加沉重。我有这种体验,所以由己推人。我对所里的律师说,对当事人的案子,要像给自己办案子那样负责,你才可能当个好律师。

当事人可能不信法官的话,不信办案人的话,但他会相信律师的话。律师作为代理人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不少人向我反映,岳律师,我请的律师被对方拉过去了,我请的律师他不向着我。我不理解,永远不该有这样的律师。一个律师应该是这样,他代表甲方打官司,在法庭上,不管甲方乙方都认为他的水平高,佩服他的人品,以后有事才会找你。要百分之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三心二意。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都要追求经济利益,案源多少,办案多少直接影响律师收入。有些官司胜诉可能性很小,或者根本没有希望,律师为了拿到人家的代理费,挑词架讼就不对。这样对当事人不利,把人家的火挑起来,又打不赢。当事人的钱花了,精力浪费了,又造成了感情上的伤害;同时加大法院成本,对国家也没有好处。如果打不赢,就要告诉当事人不能胜诉,当事人非要打,那是另外的问题。因为卖棺材,就希望多死人的想法绝对要不得。

顺情说好话不可以!从事信访和办案工作的人不能这样,律师更不能这样。

律师要拍着良心说话,不能乱来

不能受讼的就是不能受讼。1998年有一个案子,山西阳泉有个农民企业家,在当地非常出名,从阳泉开车来到北京,点名要见我。他说要打500万元的官司,要告当地县政府,他说他是慕名来的。“我是从农村干出来的,在山西很有名,和省领导很熟。现在县里的税务部门要罚我的款,我咨询了很多律师,他们都赞成我打官司。”

了解了整个案情,我认为不该打。当时他有很多地方做得不到位,税务部门也没确定如何处罚,他就说罚款给我造成损失了。我告诉他,你哪些地方做得不对,税务部门什么方面做得过火,所以你不该打。他说见了这么多律师,岳律师就你不同意我打。

他问我,500万元官司打起来,代理费是多少?我说10多万元吧。他说,我不打这官司,你不就把这钱丢了吗?我回答,你从山西阳泉到这里咨询,我应该给你出个我认为正确的意见,当然了,采纳不采纳,大主意还是你拿。他非常感动,他说我有车,给你留一辆?我没要。他要给我咨询费,我不收。我告诉他,我当了这么多年律师,没收过咨询费。如果你是向所里的其他律师咨询,他们是要收咨询费的。

我说过这样的话,律师收人家的钱,收的是人家难中之钱;人家有事才找你呀,你要拍着良心说话。这是个职业道德。

轮到自己打官司,滋味不好受。我是律师,告我的当事人,有一种说不出来的感觉

我支持别人打官司,可是轮到自己打官司,滋味不好受。我们给黑龙江一个外贸公司做法律顾问,前后5年,他们拖欠了40万代理费,怎样协商都没有结果,最后才走上法庭。

全体律师讨论了好几次,意见一致——打。惟独我,感觉难到相当程度了。打这个官司,绝对有理,为什么不想打?还是有顾虑。一直拖了2年,再不打就没有时效了,还没有下定决心,我告诉黑龙江分所,你们看着办。

我是律师,告我的当事人,有一种说不出的感觉。与对方关系很好,又是当事人;别人怎么想,怎么看我?“岳成到北京了,回过头告自己的当事人”,绝对苦恼。有时候想,不打了,40万就40万。虽然这个官司最后打赢了,我并不觉得愉快,这就是情与理的冲突。有了亲身经历,现在特别能理解当事人不想打官司的心情了。

出了事情找律师为人们普遍接受,而出事之前就有私人律师,却比什么都重要
改革开放以后,法律建设非常迅速。不光是老百姓,包括各行各业的领导人的法律意识都在提高,加入WTO后,我们的法制建设会有更大发展。经济进入全球一体化,我们的法律会逐渐纳入全世界的法制轨道。

我想提醒准备打官司的人,第一,凭感觉办事不可以。比如以前是人不死债不烂,因为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则施行了,就有了诉讼时效。过去是父债子还,现在这个理儿也讲不通了。如果儿子没继承老子财产,就可以不还。

第二,不要找毫不相干的人。要走前门不要走后门。尤其是刑事案件,社会上曾流传,“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为什么后门观念这么严重?特权思想也影响着老百姓。敢收钱的人往往说了不算,说了算的人轻易不敢承诺。走后门的结果经常是钱打水漂了,事也没办成。社会发展的趋势是,全社会都要走前门。

我们应该提倡这种做法,就像有病了要去找医生,有了官司要找律师去咨询。或者打个电话咨询,或者去律师事务所,绝没有坏处。律师与你没有利害冲突,他会站在专家角度为你出谋划策。

在国外,私人律师和私人医生非常普遍,这是对的,应该被视为一种时尚,它是社会发展的标志。出了事情必找律师,出事之前就有私人律师,比什么都重要。

聘请私人律师有两个好处,一是方便,有了问题,可以随时同自己的律师联系。二是经济,交一定的服务费,当事人和亲属即可得到全方位的服务。如遇有诉讼,仲裁或重大的非诉讼事务,还有一定的优惠。何乐而不为?

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但我还是强调,打官司是打事实打证据

在法制社会,如果人人计较个人得失,就会对社会形成有力监督。如果群众对执法人员、对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对经营者都瞪大了眼睛,出了一点差错都不客气地指出来,就会使他们形成一个好习惯:为当事人负责,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人人都忍耐着,见怪不怪,就会助长某些人的错误做法。

自觉往往出于强迫。比如闯红灯,任何人都不可以,但有人不执行,或者与交警有特殊关系,或者是特殊车辆,或者是特殊人物,影响非常不好,其恶果就是不少人争相仿效,这样不行。
执法当中必须公正。对执法者严格要求,对枉法者不能姑息。办案人员代表国家,绝不能在办案当中谋取自己不正当的利益。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决则是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在这种环境下,作为十佳律师,我感到责任重大。1996年我来到北京,一直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到现在也这样。十佳律师都是选出来的,如果我做得不好,人家会说要么是选举失败,要么是这些律师都不行。我不能让别人指着我的后背说,十佳律师也就这个样子,不是十佳律师又什么样?我应该比其他律师更谦虚,更优秀,更有责任。

1993年律师事务所成立的时候,我说过,不说其他律师的坏话,不说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坏话。我相信,任何一个人的成功,最后不能不归结为人品,这才是持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