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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解读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解读
上海分所 董月英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4月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修正案,新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共11章,计70条,比原来的外贸法新增加了3章内容,条文多了26条。总体来说,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扩大了适用范围,减少了行政审批,完善了外贸促进措施,增设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健全了对外贸易调查和贸易救济措施。

自然人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
原《对外贸易法》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规定存在缺陷。其一,规定了外贸经营许可制度,使多数大中型的生产和流通企业被排除在国际贸易和商业竞争之外;其二,对内、外资企业制定了两套独立的规定,使得内、外资企业处在不平等的竞争地位;其三,限定外贸经营者只能是“从事外贸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将自然人排除在外。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这样就扩大了外贸经营者的范围。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贸易权应给予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外国的自然人能在中国做外贸,中国的自然人也应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特别是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业已存在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事实。因此,作为外贸领域的基本法,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做出了新规定。
根据原《对外贸易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对外经贸部门的许可。这种许可制度,不符合《中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关于“中国将在加入3年内取消贸易权的审批制”的承诺。为此,新《对外贸易法》还同时放开了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将授权审批制改为依法登记制,放开了国内企业的进入门槛,消除了外商投资企业权限获得上的“超国民待遇”。
加强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关税壁垒基本消除后,知识产权壁垒和技术性壁垒、绿色壁垒等一起,已经构成西方发达国家限制对外贸易的重要而有效的手段。目前在对外贸易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越来越突出。新外贸法增加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权产品进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新《对外贸易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企业的利益。
对外贸易调查变被动为主动
新《对外贸易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成果就是增加了主动的贸易调查条款和贸易调查、贸易救济的授权条款,这将为合理保护国内市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提供科学依据和有效手段。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货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为执行修订后对外贸易法有关条款规定和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 新《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八条中还明确规定了对外贸易调查的启动程序。按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发布公告;调查可以采取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处理裁定,并发布公告。
完善对外贸易救济制度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规定,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我国根据这个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我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外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
原《对外贸易法》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有四条,而且比较原则,处罚种类单一,主要是撤销对外贸易的经营许可。而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共有七条,对外贸违法行为进行了具体分类,通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从业禁止等多种手段,加大了对外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某些违法行为人作出了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期限内禁止从事有关进出口经营活动的规定。对涉及海关管理、税收征管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新外贸法从法律责任上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