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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福庆诉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接受魏福庆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诉讼。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员姜国君在2002年8月4日凌晨2:30分左右,开车从万柳桥春岚大厦往名流家居附近家中送其妻子回家,当时正在下暴雨,由于道路积水,在返回单位途中发动机突然熄火,于是姜国君叫来单位职工将车推至春岚大厦门口,当日8:00左右向被告报案,大陆救援将涉案车拖至大屯北汽日产特约服务站,由于当日是周日,被告单位休息,因此在8月16日被告的定损人员肖贺才予以了立案,向原告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单》,9月2日双方签订了《事故车辆修理协议书》,车辆修理完毕后,按照被告公司的要求,9月4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保险索赔材料,按规定原告本应在10天后领取理赔款,但11月18日,被告下达拒赔通知,理由是被告认为保险事故是原告强制发动机转动造成的。
  二、原告完全是依据真实情况,主张自己的诉权
  1、被告在庭审当中,仅以北京气象档案馆出具的2002年8月4日丰台区02-04时的降水量为证据,认为降水量不大,因此道路上没有过深积水,雨水是不可能淹到涉案车辆的,从而推理出原告有骗险的嫌疑。但是,根据我从北京市气象局了解到,气象局所写的降水量,仅仅是根据当时的云量、风力等综合因素预测出的,而绝对不是根据当时、当地通过科学方法实地测量出来的,因此,北京市气象档案馆所指的降水量是一个预计的数字,而绝非是个实际数字。况且北京市的每个区、每条街道的道路情况也是不一样的,在下雨过程中,首先,出事地点地势比较低,加上北京南城的基础设施较差,无法尽快排水,最终导致了大量积水,因此我认为暴雨导致较深积水是完全可能的。
  2、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审判员为了更为客观地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原被告双方曾一同到案发地点了解情况,当时由被告方领来了宏泰阳餐馆(位于案发地点附近)的老板向审判员反映:8月4日案发地点没有积水,但经事后原告调查得知,该餐馆的现任老板在2002年12月份才接手,而本案发生在8月4日,他是怎么知道8月份下雨情况的!另外经核实,向审判员反映情况的人根本不是该餐馆的老板,不知道是什么人!由于所谓的餐馆老板不是作为证人出庭,因此原告在此不追究被告串通他人做伪证的法律责任,但以此可以看出,被告为了逃脱保险赔偿责任,想尽了办法。
  在此希望尊敬的审判员不要让被告扰乱视听的行为达到目的。相反,原告有多位证人以书面证人证言的方式,证实8月4日的降水情况,足以证明,原告所述完全属实。
  三、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本案中具有全部过错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认为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原告的错误操作导致的,应属于免赔范围,于是在2002年8月8日双方以书面方式协议,由北京汽车研究所对事故进行原因鉴定,但由于涉案车辆已经被拆,因此无法再做出鉴定结论。在本案庭审当中,被告也承认了是保险公司自己让汽车修理站拆了涉案车辆。
  作为一家保险公司,在破坏了据以查明事故原因的原始状态后,再以被保险人骗险为理由,拒绝赔付,这种情况实在是让我难以接受,在国外保险公司即将进入中国市场的今天,我国的保险公司竟然还在使用各种手段逃脱理赔的责任,保险公司的信誉何在!难道只有中国人将保险费全部交给外国人,再倒闭上几家中国的保险公司之后,才知道信誉的可贵吗?
  综上所述,希望尊敬的审判员,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惠萍
  2003年2月18日
  补充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2003年3月10日的开庭情况,作为原告魏福庆的代理人,补充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3月10日下午开完庭后,我到达了车险案发地点,经过初步测量和观察得出以下结论
  出险地点所在位置,明显低于周边,名流家居广场采用的是层叠式设计,偌大一个广场,由高到低一个阶梯层面连着一个阶梯层面,家居广场与道路的连接处,又是一个用肉眼就可以看到的大坡,地势远远高于案发地点,如果下雨,水往低处流,必然导致名流家居广场的水都流向案发地点;其次,我注意到就在案发地点,路上竟然有一个大水坑,3月10日上午下雪,当我下午3点多到达时,这个水坑里仍是满满的一坑水。那么也就是说,2002年8月4日凌晨3点左右正在下暴雨的情况下,这个水坑更进一步造成了案发地点积水的深度。
  二、被告一再强调案发地点周边的宏泰阳酒家没有进水
  经过我的核实,宏泰阳酒家的现任老板是在2002年12月份才接手的,所有的服务员都是现任老板刚刚招聘来的,酒家内部是现任老板接手后重新进行的装修,那么被告于2003年1月22日所查询的宏泰阳酒家人员究竟为何人?得知宏泰阳酒家在8月4日没有进水,显然被告在串通做假证,以此混肴法官的视听。
  三、姜国君作为一个娱乐城的老板,手下有几十个员工,夜里3点多正在下暴雨的情况下,当自己在车内把持方向盘,叫几个员工推车时,根本不可能去计算到底有几个员工在为自己推车。如果姜国君真的在骗险,那么就应该早有预谋,在做情况记录说推车的人数时,岂不是越多越好!何必只说3 个人,反而违背了真实情况
  在此提醒法官注意,被告方律师在其《关于原告魏福庆编造虚假保险事故的说明》中引用《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是完全错误的,其用意是在误导法官,致使法官注意力偏离。实际上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而决非是被告律师所陈述的: 投保人骗险,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31条规定,如果原告是骗险,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如被告方律师认为的原告骗险,被告方应予免赔。
  我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应当是: 1、本此保险事故是否是由于姜国君错误操作造成的,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围; 2、致使无法查清本案真实情况的过错方是谁?但本案审理至今,却一直在围绕着原告是否构成骗险进行。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如果姜国君骗险,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是否构成骗险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而决不应当任由被告律师在本案中胡搅蛮缠,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随意推论,漫天猜想!
  本案审理到今天,被告律师一直在往骗险上靠,而绝口不提拒赔通知上被告的拒赔理由!如果是骗险,本案早已达到了量刑的标准,既然被告一直在说姜国君骗险,那么被告为什么不报案 ?公安机关为什么不受理?结合本案,希望法官也考虑一下被告律师的真实用意,他已经误导我们背离了本案的主题。
  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惠萍
  200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