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孙某于2006年8月1日入职A公司,双方之间签订多份劳动合同,并于2013年4月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财务岗。2021年,A公司因公司内部业务重整,裁撤相关岗位,对相关人员进行安置。孙某选择向A公司的关联公司B公司应聘,并顺利通过招聘。孙某与A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与B公司于2022年1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履行至2023年3月15日因孙某退休终止,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资标准。
2023年6月6日,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B公司以其在A公司工作时的工资数额为标准向其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8月21日作出裁决书,裁决驳回孙某的仲裁申请。孙某未提起诉讼,后裁决书生效。孙某同时于2023年6月6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与工资差额。2023年6月13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审理。
2023年6月15日,孙某以劳动争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金19万余元与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万余元,两项费用合计20万余元。
二、案件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2022年1月1日,孙某入职B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副主任,双方于入职当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3年3月15日终止,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资标准。孙某主张其入职B公司时约定的工资标准为2021年7月之前在A公司工作期间实发平均工资数额,并要求以该标准补足在B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但是孙某与B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工资标准,孙某也未能提供A公司、B公司与孙某三方关于工资标准的约定,无法证明其主张的工资标准,故对孙某主张其工资标准不予认可。且孙某入职B公司后,一直按照B公司所提供的2022年2月至2023年3月工资表所载标准发放工资,孙某认可工资表的真实性,其上所载金额也已经全部发放。
另外,仲裁委查明,该工资标准与其在A公司离职前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工资标准一致。综上,孙某要求B公司向其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的请求并无依据,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孙某与A公司均认可劳动关系于2021年12月31日解除,孙某于2023年6月6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且孙某亦认可A公司业务重整时,公司与其协商过经济补偿金事宜,因其快退休,综合考虑后应聘入职B公司,且与B公司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至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至。因此,对孙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法律要点提示及风险防控建议: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在劳动合同用工形式下,企业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当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终止时,应当及时做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
当集团公司下属的多家公司之间进行人员流动时,应当做好劳动者的离职与入职交接工作。该案件中,A公司与B公司前期妥善处理劳动者的离职与入职交接工作,对案件的胜诉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1.在劳动合同用工形式下,通常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因此,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会面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就双方达成一致的约定事项签署协议,避免由此产生纠纷。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员工发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对社保公积金做减员手续,做好员工的离职手续。
3.当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但是申请劳动仲裁受到仲裁时效的限制。劳动者应当及时行使权利,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否则,超过仲裁时效的仲裁请求丧失胜诉权。
4.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这意味着只要双方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劳动者就可以随时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当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及时申请劳动仲裁,提出索要拖欠劳动报酬的请求,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