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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某药烟研究所诉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诉讼案

一、案情简介

哈尔滨市某药烟研究所成立于1988年7月25日,系私营性质。其生产的“痔烟灵”药烟于1990年5月22日相应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建议作为省级成果上报,并多次获奖,研究所向黑龙江省卫生厅申请批准文号。某公司看好此项目,决定成立中外合资公司。后该研究所以药烟专有技术投资,折合人民币200万元,与某公司共同成立某国际药烟有限公司,合作开发药烟。

第三人避开某研究所召开董事会,研究关于申报新药准字号事宜,卫生厅向第三人下发了相应批件,并于同年7月30日为第三人核发了药品生产许可证,批准第三人以研究所“痔烟灵”所获金奖为“克痔宁”做广告。后,研究所认为第三人研发假药并进行举报,卫生部致函卫生厅,要求参照《药品管理法》认真查处,并将结果回报。后根据相关部门要求,有关省市卫生厅撤销了“克痔宁(药烟)”的药品宣传批准文号。

某药烟研究所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黑龙江省卫生厅撤销其作出的批准文号并赔偿损失。

岳成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判决维持黑龙江省卫生厅1992年5月11日作出的批准文号决定。

法院采纳代理人主张,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