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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检察院诉祖某贪污、偷税案

一、案情简介

1985年3月1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某人民政府出资5000万元成立某国投公司。1984年5月,祖某经批准成为国家干部,1998年5月5日,祖某调入某国投公司工作。1998年5月6日某国投公司决定成立某公司,由某国投公司出资30万元、祖某等四人出资70万元(由祖某从某国投公司借资70万元,以其本人及其他三人名义投入,注册后即归还)共计100万元设立。同年5月12日某国投公司经党委会议研究,决定聘任祖某为某公司经理(副处),5月25日某国投公司以《关于祖某同志任职通知》文件抄报某委组织部。1999年3月,某国投公司为加强对下属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决定成立子公司“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对包括某公司在内的下属8个公司进行管理。2000年9月4日某国投公司经党委会议研究,决定聘任祖某为某实业公司副总经理(正处)。

1999年至2001年,某公司在煤炭经营活动中,为了达到少交、不交税款的目的,祖某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制作假账,少列或不列收入,并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财务会计表和纳税申报表。经审计鉴定,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某公司共产生利润总额2833.054699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934.908051万元,已交企业所得税0.291603万元,未交企业所得税934.616448万元。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控祖某犯贪污、偷税罪,应以贪污罪、偷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孙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岳成律师、赵学强律师作为孙某辩护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判决祖某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孙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