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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诉方某、吴某、方某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情摘要

2017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方某、吴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方某、吴某向原告申请借款,借款金额4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32%,即年利率11.02%。同日,原告与被告方某鑫签订《担保合同》,约定被告方某鑫为《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11月23日,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发放了借款。后因被告方某、吴某、方某鑫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遂某银行哈尔滨分行提起诉讼。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孙红晶律师、武立新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某银行哈尔滨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

本案件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在整理案件材料、起草起诉状、证据目录、代理词的过程中,既可以磨炼耐心,又可以清楚的知悉细心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