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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高某(委托人、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签订建设承包合同,某小区二期建设项目均由高某负责承建。高某于2019年7月10日正式开工建设,至2019年10月31日所有施工项目竣工。涉案工程实际交付使用后,高某向被告索要工程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拒绝。遂,高某起诉索要工程款。

高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张宏达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张宏达律师细致地了解案件中的各处细节,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委托人所述情况存在一定出入。张宏达律师及时与委托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拟定了最有利于委托人的代理方案。经过与对方当事人的沟通达成了共识。

二、案件结果

  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合意由被告公司向我方委托人支付现金30万元、交付顶账房13套(价值272万元)、诉讼费11265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心得体会

  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委托人会提供很多与案件相关的信息,但这其中信息的有效性需要作为律师的我们来甄别与判断。需要提取对委托人最为有利的事实、证据,通过分析其逻辑关系与关联程度找到最适合的代理方式。有的时候通过得到法院判决未必是最佳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调解可以让双方在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各自让步,以相对平和的方式各自达到最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