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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件基本事实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以内部价格购买人参,后认为人参未标注保质期,未写明产品编号,要求被申请人退货。经过多次协商后,双方未达成共识,申请人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定申请人败诉,随后申请人提起再审。

某药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武浩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办案经过

2021年8月18日,申请人提起再审,诉请为判令被申请人退货并给予三倍赔偿,认定事实为一审二审事实认定不清,且法官单独审理案件,存在程序瑕疵。2022年1月2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

三、心得体会

我所律师开庭时代表某药公司,主要答辩意见为:1.申请人所提诉请未载明具体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2.一审与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的诉请无法律依据。

本案胜诉,为某药公司避免了损失5.3万余元,有效的遏制了类似情况对某药公司的恶意诉讼,维护了某药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