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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诉哈尔滨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中石油某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2021年12月20日,闫某向大庆市红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哈尔滨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将中石油某分公司列为第三人,请求事项为1.请求被申请人、第三人支付节假日工资及赔偿金69100元;2.请求被申请人、第三人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的劳动报酬及赔偿金5760元;3.请求被申请人、第三人支付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080元;4.请求被申请人、第三人支付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40320元;5.请求被申请人、第三人为其补缴及损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20000元。我所于2022年1月7日收到案件相关材料,并与中石油某分公司人员进行积极沟通,取得案件委托手续及相关证据材料。该案于2022年1月10日开庭。

中石油某分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佘圣男律师、武立新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案件结果

大庆市红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第三人中石油某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三、心得体会

本案件于2022年1月10日开庭,而我所收案时已是2022年1月7日,时间较为紧张,又因案件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故代理律师加班加点的研究案件,并整理答辩观点。在庭审结束后,结合庭审情况,代理律师及时向委托人提供了书面的工作汇报。最终本案件胜诉,代理律师也收获了满满的成就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