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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等诉某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实行倒班制,上班24小时,休48小时。原告主张其工作期间从未支付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加班工资,也未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某管理处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毕凤睿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案件结果

判决给付原告工作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心得体会

本案为劳动者方人数较多的群体性起诉案件,并且主张的标的数额都很大,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存在劳动者败诉的法律风险。

首先,因被告所属行业的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其次,经本所律师检索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所有关于实行轮班工作的企业人员主张加班工资的案例,均没有支持双休日和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最后,本案的裁判将会对全省、甚至全国的适用类似工作制度的企业产生巨大影响,会产生难以估量的示范效应,将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重要作用既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团结,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