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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玲与焦某离婚纠纷

案情摘要:

我方当事人王某玲因感情不和欲与焦某离婚,协议不成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子由原告王某玲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遂委托岳成所南京分所代理此案,南京分所指派高鹏律师作为本案代理人参加诉讼。

判决结果:

调解结案,调解结果:1、双方自愿离婚。2、婚生子跟随原告王某玲生活,被告焦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200元。3、其他财产分割情况略。

案件总结:

本案为比较基础的离婚纠纷,离婚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和并长期分居两地,我所律师代理女方,本案的风险点为女方没有房产和车辆,对争取婚生子的抚养权没有任何优势,但是经过我所律师据理力争,成功达成调解,为女方争取到婚生子的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