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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无锡某餐饮公司、苏州某餐饮公司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

一、案情简介

2007年11月25日,王某入职无锡某餐饮公司从事前厅服务经理工作,后调岗至苏州某餐饮公司等。后因餐饮公司经营需要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在此过程中未能与王某就经济补偿金等达成一致。

后王某申请至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为:请求餐饮公司支付王某加班工资1751293.6元(暂算至2020年9月23日);请求餐饮公司赔偿王某2007年11月至2011年7月之间的社保待遇损失56250元(按照1250元每月标准,合计45个月);请求餐饮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赔偿金272412元(12*11350.5*2)。

无锡某餐饮公司、苏州某餐饮公司等委托岳成所南京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南京分所指高鹏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次仲裁。

二、裁决结果

在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王某与餐饮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王某与无锡餐饮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劳动合同关系于2020年11月9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眉州东坡餐饮公司或关联公司于2020年11月28日前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向王某支付加班工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经济补偿等款项共计人民币200000元;王某放弃其他仲裁请求;确认王某与眉州餐饮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权利和义务方面再无纠葛。

三、办案总结

劳动争议是企业常见的案件,所以有一个负责的行政人员非常重要,尤其对于劳动法有一定知识的沟通起来更为方便。此次办案全程

都是与委托人的行政远程沟通,但一直都很顺利,包括证据的收集和

案情的梳理工作,基本上我所需要的材料都准备的很好。

由于本案前期进行了大量的梳理和精心的准备,因此开庭时基本上是胸有成竹的,该坚持的坚决不退让,最终以一个在委托人预期内的数字达成了调解,还是很顺利的。

最终,在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王某与我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