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系A公司员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岗位聘用合同,约定B工作岗位为收费班长,工作地点为收费站。2025年1月,B与已婚女同事C在学习强国APP建立群聊并进行内容暧昧聊天,同时在其所在班组微信工作群发表低俗言论。2025年2月,C配偶向法院提起人格权纠纷诉讼,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B与C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应受到严厉的道德谴责。该判决现已生效。
2025年3月,A公司纪委两次与B谈话,B在谈话笔录中认可曾与C进行暧昧交流及在班组群发表过低俗言论。2025年9月25日,A公司召开党委会议,会议决定给予B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其不担任党内职务,实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建议对B进行职务调整,由收费班长降职为收费员。2025年10月13日,总经理办公会作出职务调整决定;10月15日作出《关于给予B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并送达,B签字确认并手写 “接受组织处理不申诉” 。10月31日,收费站召开会议告知B岗位调整为收费员岗位。因B一直未到新岗位工作,A公司分别于2025年11月10日和11月19日向B送达《到岗通知书》及《催告函》。
B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B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降职降薪处分、恢复原岗、发布澄清说明消除影响。一审法院判决驳回B全部诉讼请求。B不服提起上诉。
A公司委托我所为其代理本案二审。
我方诉讼策略确定为 “夯实制度基础、锁定违纪事实、完善程序链条、论证过罚相当” ,从以下四个层面构建抗辩体系:
(一)夯实制度基础: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合法有效
A公司上级单位制定的《员工奖惩办法》已经第二届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A公司有职工代表参与会议讨论协商,该办法系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制定,且A公司已通过微信工作群完成对全体员工的公示告知。故该制度合法有效,对B发生约束力。
系统梳理《员工奖惩办法》从起草、职代会审议、公示告知到实际执行的全流程证据,形成了 “民主程序—电子公示—合理注意义务” 的制度合法性闭环。特别是在微信工作群公示规章制度的效力认定上,代理律师充分论证了线上工作场所的公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打破了劳动者以“未纸质签收”为由否认制度效力的常见抗辩。
(二)锁定违纪事实:生效裁判确认+本人自认,双重锁定
根据一审判决、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二审法院民事判决书及A公司纪委两次与B、案外人C、E、F的谈话记录,可以确认B存在与已婚女同事存在不正当关系、在收费站班组群发表低俗言论的不当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B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劳动纪律、违背公序良俗,已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紧紧抓住生效判决中“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认定,结合B在纪委谈话中的明确自认,形成了 “生效裁判确认+本人自认”的双重事实锁定。同时,清晰地区分了人格权纠纷的裁判结果与劳动纪律评价的边界,指出前诉胜诉不能否定后诉中的违纪认定。
(三)完善程序链条:从党委前置研究到催告送达,全流程合法合规
调岗降薪涉及劳动者核心利益,程序正当性至关重要。代理律师完整呈现了从党委前置研究、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处分决定送达、岗位告知会议、到岗通知催告的全流程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的处理决定并非一时冲动的打击报复,而是经过集体决策、规范送达的合法管理行为。
B在A公司处担任班长二十余年,理应知悉并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其明知仍出现上述违反党纪、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情况下,A公司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及《岗位聘用合同》第九条第5款约定,对B进行职务调整。
未回避B二十余年无过错履职的事实,而是主动将其纳入过罚相当原则的考量范围。通过对比证明:用人单位仅将其月薪降低200元、保留劳动关系及奖金待遇,该处理与其班长带头违反职业道德、破坏工作氛围的过错程度相比,不仅不构成处罚过重,反而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的人性化与合理性。
(五)程序合法性抗辩:一审未剥夺举证质证权利,程序合法
根据一审法院庭审笔录,B举示的社保缴费记录证明目的系A公司为其缴纳社保,且其在一审并未提出补缴的任何内容。B在二审中提交的录音光盘及通话录音证据在一审中已举示,A公司已发表质证意见,B也就A公司提交的各项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一审法院结合双方证据查明本案事实,并未剥夺B的举证、质证权利,证据采信准确。
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完全正确。一审法院的审理程序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完全保障了当事人双方的辩论权利。
一审判决: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合法行使是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金钥匙”
本案中,B试图通过否认制度效力、否认违纪事实、主张程序违法、主张过罚不当等多重路径,全面否定用人单位的调岗降薪决定。然而,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行使不能仅凭劳动者的单方否认而被轻易否定,必须依据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在处理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时,制度依据合法、违纪事实清楚、处理程序正当、调整内容合理,四者缺一不可。代理律师通过系统梳理制度全流程证据、锁定生效裁判与本人自认的双重事实、完整呈现处理程序链条、主动论证过罚相当,构建了完整的防御体系。
从规章制度的民主制定到违纪行为的及时固定,从谈话笔录的规范制作到处分文书的有效送达,每一步都必须在日常管理中完成证据固化,才能在诉讼中构建起坚不可摧的防御壁垒。
人格权纠纷的裁判结果与劳动纪律评价属于不同的法律评价体系。前诉胜诉不能否定后诉中的违纪认定。代理律师在本案中清晰界定了两者的边界,有效驳斥了B试图以人格权纠纷胜诉来否定劳动纪律评价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