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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用假学历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案例:“北大假博士”刘某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按照博士待遇支付给刘某4万元安家费,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刘某到郑州航院上班后,学院发现刘某的工作表现很一般,学生反映也不好,刘某还要求提高待遇,郑州航院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受骗遂向公安局报案。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决刘某3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0元。在本案中,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律师点评:
    诚信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刘某以假学历应聘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欺诈行为,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所以,刘某与学院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同时刘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诈骗罪,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劳动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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