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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解除试用期的员工需要理由吗?

案例:何某应聘到一家外资公司做翻译,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何某因病请了3天病假,在工作中有过几次小的翻译错误,引起了公司老板的不满,决定不再用何某,人力资源主管就通知何某到财务结帐,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何某不服申请仲裁,认为公司没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公司则认为,既然是试用期解除就不需要理由。公司的主张成立吗?

律师点评:
    该公司的主张是实践中常见的重大误解,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在试用期内无须理由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者是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向劳动者说明合法的理由是试用期内解除的必要条件,所以,该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建议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问题上,应注意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在进行人才招聘之前,要根据招聘职位的要求,制定出完整的、具有操作性的录用条件;2)对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要注意在工作中随时按录用条件进行考察;3)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要及时取得能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4)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若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否则,拖过试用期后就无法依据该条款解除了。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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