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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小温是家里的独生女,全家都是以务农为生,生活虽然不富裕,但小日子过得还是不错,但是在一次医院检查中得知小温母亲患上癌症,需要很多钱来医治,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小温不仅用光了家里所有的钱并且还欠了一大笔债务,即使是这样仍远远不够,每天新增的医疗费象沉重的大山一样压得小温喘不过气来。有一天小温偶然听到一个老乡说有一个劳务派遣的公司最近正缺下煤矿的工人,去那工作能挣比现在多五倍的钱,但是就是工作环境很差,每天工作12小时,而且不收女工。小温知道后就去求劳务公司王经理派她下煤矿干活,王经理看到小温那么可怜就答应她了。后来小温因劳累过度晕倒被送进医院,经检查小温由于在煤矿过度工作身体彻底垮了,不仅以后不能干重活而且还落下一堆病。为此小温找到劳务公司王经理要求公司赔偿,王经理推托说小温的伤是由于为煤矿工作造成的,不应由他们负责,让小温找煤矿公司,于是小温找到煤矿公司,可煤矿公司认为小温与自己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应由劳务公司先行赔偿。双方都推托责任,小温应该何去何从呢?

律师点评:
    劳务派遣是非常特殊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涉及到三方主体: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形成两个法律关系: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合同的履行把三方形成的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由于这两种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性质不同,处理争议的程序、适用的法律以及时效也各不相同。可以说,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是有关系没劳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有劳动没关系。为防止出现被派遣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或者劳务派遣单位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现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使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温作为女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所以对于劳务派遣单位来说安排小温下煤矿工作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连带责任的原理,小温既可以向煤矿公司主张赔偿也可以向劳务公司主张,或者可以向他们同时要求赔偿,两单位在赔偿后可以根据双方之前的协议确定最终责任的分担,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劳动者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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