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本所介绍 | 岳成介绍 | 部门设置 | 律师名册 | 业务领域 | 收费标准 | 在线咨询 | 案例介绍 | 顾问单位 | 联系方式

   返回目录

72、年休假与其他休假的关系是什么?              

案例:周末与几个朋友一起聊天,文晓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从事教师行业,文晓说,新规定实施后,我工作已满十年应享受十天的带薪休假,再加上寒假和暑假,我太热爱教师行业了。老卢说,是令人羡慕,我关心的是休病假或事假对休假有影响吗?咱们还是听专家意见吧?

律师点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年休假与寒暑假、病假、事假的关系作了规定:首先,年休假与寒暑假的关系。该规定适用于实行寒暑假制度的学校,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第二,年休假与事假的关系。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这两个条件是同时具备的,缺一不可,如果单位在职工事假期间扣工资的,即使职工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职工依旧享有休年休假的权利。第三,年休假与病假的关系。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版权所有 2005-2006 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三环北路丙2号天元港中心A座7层 邮编:100027
电话:010-84417799 传真:010-84417711 电子信箱:yuecheng@yuecheng.com 网址:www.yuecheng.com
本网站文字、图象及视频资料版权归属岳成律师事务所及作者本人。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京ICP备05006724号   企业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