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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职工能享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

案例:韩林是某私营公司的财务主管,在公司工作了九年(实际参加工作已15年),2007年3月身体不适经检查发现患有子宫肿瘤,需做子宫切除,持医院病休证明向单位请假,第一次请了3个月的假,韩林出院后很虚弱,医院也开具病休证明建议休息3个月,当韩林把假条交公司时,公司老板很不高兴,老板说,现在咱们公司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你一歇就是半年,我这工作谁来做,我只能再招一个人,等你的病好了,回来再安排别的工作。韩林说,我在这也算是老员工了,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按规定我应享有九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你不能调整岗位,我只会做财务工作。双方引起争议,那么韩林可以继续享受医疗期待遇吗?

律师点评: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这一规定是出于保障劳动者治病和疗伤的需要,对劳动者的保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本案中韩林实际工作年限15年,本单位工作年限九年,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韩林享有九个月的医疗期,公司在韩林医疗期内,为了不影响工作,找人代替她的工作是必要的。韩林请了6个月的病假,治愈后公司应继续履行原合同,安排原岗位。

法律依据: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479号: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对医疗期的计算提出了具体的意见: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医疗期的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若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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