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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标准工时加班费如何计算?
案例:惠平是某广告公司的财务主管,月薪5000元,2007年10月1日公司经理安排值班一天,10月20日周六加班一天,10月30日周二延长工作时间两小时,10月31日周三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广告公司采用每天工作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现在惠平想知道10月份能拿多少加班费?
律师点评:
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折算,可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调整为21、75天,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即:职工的小时加班工资的正确计算方法应当是:加班工资基数除以21.75再除以8,再乘以法定的加班工资标准,即平日延长工作时间的,乘以1.5;休息日加班的,乘以2;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乘以3。以惠平为例,我们计算一下她十月份的加班费,惠平月工资5000元,小时工资=5000÷21.75÷8=28.74元/小时,惠平法定休假日加班1天、休息日加班1天、平日加班3小时,惠平十月份的加班费为:28.74×8×3
+ 28.74×8×2
+ 28.74×3×1.5
= 1278.93元。
给您提个醒: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借此契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对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特别提示,2008年1月3日以后按照新规定计算。
法律依据: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二、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
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或
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的日工资按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
折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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