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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
案例:某生产化肥的化工厂,每年冬季连续放假三个月,每年春夏季是最忙的时候,经常连续工作,只休一个休息日,季节性较强。该工厂一般每年春季招工,11月底结帐走人。工厂一直这样操作,2006年12月,工厂照旧放假后,突然收到了一纸诉状,一名叫马琴的女工将工厂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支付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加班费共计2400元。理由是在此期间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超过了法定工作时间。工厂也请了一名律师应诉,答辩称工厂采用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尚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只要全年总的工作时间没有超过251天,就不用支付加班费,马琴全年的工作时间并未超过251天,所以不应支付加班费。到底谁说的对?
律师点评:
所谓“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算加班。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过审批。在本案中,该化工厂季节性特点比较突出,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比较适合,但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化工厂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无权自行决定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所以化工厂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案将认定化工厂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马琴每周工作每超过40小时部分应当支付加班费。
法律依据: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五条
第七条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
第六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四)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五)实行轮班作业的;
(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第七条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八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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