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本所介绍 | 岳成介绍 | 部门设置 | 律师名册 | 业务领域 | 收费标准 | 在线咨询 | 案例介绍 | 顾问单位 | 联系方式

   返回目录

6、试用期的期限和工资应如何约定?

例:2008年1月5日小沙应聘到某外资公司做前台,公司与小沙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700元,转正后工资为1500元,合同签订后,小沙把合同拿回家给母亲看,母亲看了以后觉得试用期的工资太少了,于是小沙决定请教律师,这份合同的约定是否有违法之处?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期限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而确定。本案中关于试用期的期限和工资的约定都是违法的。首先,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三个月试用期是违法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也就是说,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多可以约定2个月的试用期。其次,试用期工资的约定也是违法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1500元,试用期的工资不应低于1200元,所以,试用期的工资700元低于法定标准。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版权所有 2005-2006 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三环北路丙2号天元港中心A座7层 邮编:100027
电话:010-84417799 传真:010-84417711 电子信箱:yuecheng@yuecheng.com 网址:www.yuecheng.com
本网站文字、图象及视频资料版权归属岳成律师事务所及作者本人。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京ICP备05006724号   企业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