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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怎么办?

案例: 张某于2007年2月5日应聘至某电脑网络公司,合同期限为1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在2007年11月5日的假期期间外出旅游,但不幸遇到交通事故,头部受伤。在经过两个月的治疗后,张某出院。张某医疗期满后由于头部受伤张某已经无法从事以前的电脑编程工作,同时也不能从事单位为其另行安排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单方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应给予张某的经济补偿金,在此情况下,双方发生了争议。此时,张某应当通过什么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点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项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该公司依据该法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之规定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同时《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经济补偿;若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责令用人单位按应支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此,在本案中,张某即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可以在申请仲裁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0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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