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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劳动合同终止时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从何时开始起算?

案例: 胡某与某研发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的期限从2003年4月5日至2008年4月4日。然而在2008年3月1日,该研发公司告知胡某不在与其续签合同,此时胡某要求公司给予其经济补偿金应从其工作之日起算。胡某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是从2008年开始的,而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是不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因此在本案中,胡某的经济补偿金应从2008年1月1日起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胡某虽然在公司工作了5年,但根据法律他所能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仅为半个月的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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