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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案例: 2007年1月,刘某应聘进入某网络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三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将近一年的工作期间里,由于网络公司的自身经营出现了问题,效益明显下降面对裁员的窘境。此时,刘某也在应聘其他的公司,以求获得更好的发展。到了2008年一月份,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该网络公司考虑与一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公司人事经理找到刘某说明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此时刘某是否应该得到经济补偿金呢?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是首先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是首先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经双方达成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而本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第一种情况, 即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本案中刘某应当获得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金。相反,假设是刘某先提出的解除合同,属于第二种情况,刘某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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