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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职工医疗期内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案例:李某大学毕业,成为某国有电机厂合同制工人,2004年9月15日到该厂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7月25日,李某身感不适,经医院检查患有黄疸性肝炎,正处于传染期,李某入院治疗二个月,出院后休息一个月。应李某要求,工厂为其报销了截止8月底的诊疗费、手术费、药费和住院费。同年8月底,李某要求工厂继续支付其医疗费用,并补发病假工资,电机厂未作答复。2006年9月14日,工厂劳资科以与李某签订合同已到期为由,通知李某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再支付李某的医疗费用。李某不服,诉至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
律师点评: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用人单位应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根据该规定,李某的医疗期应为3个月,(实际工作2年)从2006年7月25日至2006年10月25日为医疗期,李某持有医院的诊断和病假证明,故电机厂应支付李某病假工资。2006年9月14日李某的劳动合同到期,此时李某正处于医疗期内,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北京市劳动合同》之规定,电机厂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4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4条
《劳动合同法》第45条
《劳动合同法》第42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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