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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劳动合同终止要支付补偿金吗?

案例: 唐红任职于一家外企,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五年期,从2002年12月21日至2007年12月20日。李猛于2007年1月10日应聘到这家外企,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一年期,月薪5000元。2007年年底,唐红与公司的直属主管发生争议,引起了主管的不满,公司人事部通知唐红,说是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公司无意再与唐红保持劳动合同关系,故通知唐小姐于即日就进行工作的交接,并明确告知唐红,由于是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才进行的终止,所以不支付其任何经济补偿。公司对于李猛一年的工作表现也不满意,提前一个月通知李猛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唐红感到十分愤怒,我辛辛苦苦工作了五年没有补偿金,李猛才来公司一年反倒有补偿,公司成心和我过不去,我要求支付五年的补偿金。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点评:
    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之规定,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情况就不一样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唐小姐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12月20日终止,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终止,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李猛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1月10日终止,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终止的,用人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的年限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李猛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仅余10天,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公司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4条(一)
    《劳动合同法》第46条(五)
    《劳动合同法》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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