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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需要提前30天通知吗?

案例:张某是北京服装厂职工,1998年全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张与厂里签订过多次合同。2003年又签订4年合同,合同终止日期为2007年12月30日。2007年12于10日,该厂召开办公会议,认为厂里人员富余,而且像张某这样的老职工技术也比较落伍,年龄也偏大,所以决定终止劳动合同。2007年12月29日通知张某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张某办理工作交接。那么工厂没有提前通知张某是不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律师点评:
    提前通知,本身就是给对方一个心理准备和择业准备的时间,是诚信原则在劳动法上的具体体现,是社会基本正义的体现。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否要提前30天通知,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在本案中,服装厂并未履行提前30日通知义务,在程序上违法,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7条规定,服装厂并未履行提前30日通知义务,所应承担的相应后果是:以张某的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迟延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据此,张某可以主张服装厂支付29天日工资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7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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