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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还可以约定终止吗?
案例:王小姐在2006年4月1日与单位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4月1日。合同约定,如果王小姐所在的部门撤消,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在合同期间履行顺利。在2007年底王小姐所在的部门汽车展厅整体出售给另外一家公司。王小姐的主管告诉王小姐,王小姐所在的部门已不存在了,她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终止条件出现,公司不再考虑与王小姐继续保持劳动合同关系,并于2008年1月3日向王小姐出具了公司制发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此通知书中明确的终止时间也是2008年1月3日。王小姐对公司的这种行为不服,来到我所,进行咨询。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终止吗?
律师点评:
在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终止,《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也就是说,《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包括两类,一类是法定终止,即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另一类是约定终止,即劳动合同因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
在《劳动法》的实施中,一些用人单位随意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并据此终止劳动合同。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在本案中公司于2008年1月3日向王小姐出具了公司制发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此通知书中明确的终止时间也是2008年1月3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该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所以王小姐完全可以要求撤消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法》23条
《劳动合同法》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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