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本所介绍 | 岳成介绍 | 部门设置 | 律师名册 | 业务领域 | 收费标准 | 在线咨询 | 案例介绍 | 顾问单位 | 联系方式

   返回目录

47、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还可以约定终止吗?

案例:王小姐在2006年4月1日与单位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4月1日。合同约定,如果王小姐所在的部门撤消,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在合同期间履行顺利。在2007年底王小姐所在的部门汽车展厅整体出售给另外一家公司。王小姐的主管告诉王小姐,王小姐所在的部门已不存在了,她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终止条件出现,公司不再考虑与王小姐继续保持劳动合同关系,并于2008年1月3日向王小姐出具了公司制发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此通知书中明确的终止时间也是2008年1月3日。王小姐对公司的这种行为不服,来到我所,进行咨询。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终止吗?

律师点评:
    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终止,《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也就是说,《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包括两类,一类是法定终止,即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另一类是约定终止,即劳动合同因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
    在《劳动法》的实施中,一些用人单位随意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并据此终止劳动合同。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在本案中公司于2008年1月3日向王小姐出具了公司制发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此通知书中明确的终止时间也是2008年1月3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该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所以王小姐完全可以要求撤消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法》23条
   
《劳动合同法》44条


版权所有 2005-2006 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三环北路丙2号天元港中心A座7层 邮编:100027
电话:010-84417799 传真:010-84417711 电子信箱:yuecheng@yuecheng.com 网址:www.yuecheng.com
本网站文字、图象及视频资料版权归属岳成律师事务所及作者本人。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京ICP备05006724号   企业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