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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有什么区别?
案例:周女士是某国有商场一名营业员,工作已经5年多了,合同是一年一年签的,2007年7月合同又到期了,商场经理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不再续签了。周女士说,我在商场做了这么多年,现在人到中年,上有老下有小,经理说不签就不签了,至少应该给我一些经济补偿吧。商场经理拒绝补偿。周女士听朋友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是一回事吗?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是有区别的,两者的相同点是,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结果都是劳动关系的结束,双方当事人之间相对于该劳动合同而形成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应随之消灭。两者的不同点: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
2、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同。
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在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一些单位借此只签订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形成仅用员工青春期的现状。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借此约束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稳定劳动关系。2)双方协商解除和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过错单方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案中,周女士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7月到期终止。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劳动法》第28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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