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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单位扣押档案要承担损失吗?

案例:李某是某机械厂工人,1976年3月进厂工作,一直连续工作至1986年6月28日,连续工作十年。1986年7月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1989年7月刑满释放,单位一直也没有安排工作,也没有将其档案转出。2006年李某年满60周岁,本以为可以享受退休待遇,前往街道一问才知道机械厂并未将李某档案转到街道。现已过退休年龄,无法再办理退休手续,无法享受退休待遇。2006年12月6日李某申请仲裁,2007年3月李某与机械厂达成协议,机械厂承诺为李某办退休手续,后又拒绝办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机械厂赔偿损失12万元,最终,法院判决机械厂赔偿李某基本养老金损失二万五千七百元。

律师点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包括向劳动者出据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转移其个人档案及保险等。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

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1、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2、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3、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4)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询问,以防丢失。
    1995月7月3日劳动部办公厅颁发的《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通知职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由此可见,不管劳动者以哪种方式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均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并作好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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