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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劳动者因单位拖欠工资可以提出辞职并要求补偿吗?
案例:罗前是某皮革厂的工人,月薪900元,工厂的老板很霸道,发工资要看老板的心情,心情好就按时按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发,心情不好就找个理由少发点。比方上个月老板说产品销的不好,工资只发80%。关键是老板经常心情不好,现在就业形式这么严峻,自己又只有初中文化,忍一忍吧,可是时间长了,觉得自己的活一点也不少干,可是这月不知下月能发多少工资?。马上就是2008年春节了,罗前决定不在这儿受气了,决定离开,但他想怎么能把我的血汗钱带走呢?
律师点评:
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罗前与皮革厂签有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月工资900元,皮革厂就应当按时足额的发放工资,皮革厂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包括延期支付、少付、不付工资等情形)严重侵犯了罗前的合法权益。罗前可以行使以下权利:第一、罗前可以随时通知皮革厂解除劳动合同,根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罗前可以随时通知皮革厂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罗前除要求补发克扣的工资外还可以主张克扣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皮革厂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罗前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第三、罗前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皮革厂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实际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其中,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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