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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劳动者辞职需要单位同意吗?

案例:黄微是清华大学的高才生,为了能够留在北京,毕业时联系了一家能落户的国企,单位与黄微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黄微在单位从事研发工作。黄微工作认真负责,领导也很认可,可就是国企给的待遇太低了。2007年春节同学聚会,看见同学们两三年的光景都很小资,有买大房子的,有开着跑车来的,惟独自己还是一无所有,还是上学时一个拉杆箱几条牛仔裤的水平,黄微心理也很不是滋味。席间几个好友也纷纷说,当年你可是咱班的尖子生,跳槽吧,外面的世界很精彩,黄微说我很无奈,我和单位签的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是不会放我走的,我的户口还在单位手里呢?那么,黄微辞职需要单位同意吗?

律师点评: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上述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劳动者无限辞职权,它意味着:任何一个劳动者,不需要举出任何法定理由,不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前提,均可以辞职的形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更明确地规定: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黄微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30天满就有权离开,要求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四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如果单位为黄微支付过上述费用,可以要求黄微承担相应的费用。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劳部发〈1995〉309号)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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