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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如何衡量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损失是否重大?
案例:一家大型中外合资企业一位流水线上的员工,因为要求增加过节补贴的问题和单位领导发生争议。由于一时情绪难以控制,该员工将流水线上的关键生产设备拆下并藏匿起来,致整条生产线停工一天,单位无法按时交货,不得不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金5万元。企业当即决定解除与该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员工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仲裁过程中,单位提供了经员工签字认可的《员工手册》:在违纪行为这一章中,包括了破坏生产设备等情形。更关键的是,《员工手册》也同时明确规定了关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标准,即对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万元及以上者为“重大损失”。由此,案件就变得非常明朗了:企业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提供了充分合法的依据,履行了完整的举证义务,员工的诉讼请求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
律师点评: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衡量“重大损失”,法律上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也不可能详细作规定,因为各行各业各用人单位的情况均不同,所以完全依据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一般应当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自主权,即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对重大损失作出界定。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对什么是重大损失作出内部规定的话,就不能以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必须要有明确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存在。其所谓“明确的”要求是:单位必须能拿出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规章制度,以证明员工确实违反了相应制度,且程度严重,两点缺一不可。在上述案例中,正是因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何为“重大损失”作了界定,才使得用人单位能够拿出充分的依据来证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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