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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案例: 张阿姨身体硬朗,退休前是一名注册会计师,从事会计工作多年,退休后在家无事。有一家公司想招聘一名工作经验丰富的财务主管,张阿姨前去应聘,一方面张阿姨看上去很年轻,另一方面具有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公司决定聘用张阿姨为财务主管,因张阿姨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公司能与张阿姨签订劳动合同吗?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对于签订合同的主体身份有特别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始于16周岁(经过特别批准的可低于16周岁,如小演员、小运动员等),终于离休、退休等退出劳动岗位。在本案中,张阿姨达到法定年龄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退出劳动岗位,已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不能再建立劳动关系,公司可以与张阿姨签订《退休人员反聘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约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务关系,适用于《民法》、《合同法》,不属于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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