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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单位可以解除对外兼职人员的劳动合同吗?

案例  A公司招用李某为总工程师并签有3年期劳动合同,从2006年3月1日至2009年3月1日。期间,李某又兼职与B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A公司了解这一情况后提出目前A公司的业务也很忙,你就不要到别的公司兼职了。事后李某仍偷偷地去B公司帮忙,而就在李某去帮忙的这几天,刚好A公司产品质量也发生了问题,A公司跟李某多次联系均联系不上,由此造成A公司产品大量报废和严重的经济损失。2008年1月10日A公司提出与李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李某承担A公司的经济损失,同时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对此不服。公司可以解除外兼职人员的劳动合同吗?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的特点之一是劳动合同必须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亲自履行,这一点类似于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权利义务不得转让或授权第三方。一般情况下,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必然影响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因为人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鉴于此,A公司作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A公司还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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