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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三期”女职工严重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2005年8月某公司招工,女工王某经考核后被录用,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事销售工作,试用期为6个月。2006年10月王某怀孕,请病假20天。上班后,劳动纪律松懈,经常迟到早退,完不成销售任务。在此期间公司查出王某从客户那收了5000元货款,没有入公司帐,该售出产品已按赠品销帐。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私收货款给公司造成1000元以上损失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作出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自己怀孕期间,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某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
    公司在王某严重违纪的情形下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在非因劳动者过错(包括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及经济性裁员情况下对“三期”女职工有特别的保护,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三期”女职工出现严重违纪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完全可以据此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我国的《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亦有相同的规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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