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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不胜任工作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丁某毕业于人民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某报社当记者,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6年9月1日至2011年9月1日。报社的岗位职责规定,记者每月完成十篇稿件,连续两个月没能完成的,视为不胜任工作。丁某到岗后,连续两个月没有完成任务,写的稿件编辑也很不满意,2006年底报社经研究决定,因丁某不能胜任工作,解除与丁某的劳动合同,通知办理离职手续,并给予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丁某不服,要求撤销解除决定,继续劳动合同。那么不胜任工作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吗?

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培训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经过一定期间的培训仍不能胜任原约定的工作,或者对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胜任,就意味着劳动者缺乏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能力。因此,报社第一次发现丁某不胜任工作,是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再给一次机会,经过一定期间的培训或重新安排的工作第二次证明其不胜任工作才可以解除。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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