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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用人单位整体部门撤销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展某是某著名汽车公司汽车展厅的销售员,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6年底公司因为内部的汽车展厅整体出售,人员作出如下处理:部分解除劳动合同,部分到新接收的单位重新工作。该公司解除了展某的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就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要求展某办理离职手续,公司按展某的工作年限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展某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撤销该解除决定,并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首先要弄清何为“客观情况变化”,劳动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从审判实践看,一般是指因不可抗力或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等无法避免的情况,如企业被兼并、合并、分立、用人单位部门整体的撤销、用人单位的整体搬迁等情况。在本案中,展某所在的汽车展厅整体出售属于客观情况变化的情形,但该公司在程序上违法,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且导致原来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前提下,公司还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与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的变更,在变更不能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即没有经过协商变更程序,那么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不能成立的,应当予以撤销。

给您提个醒:
    企业的经济滑坡是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因为任何企业的经济效益都是在随时发生变化的,一般的经济增长或滑坡应属正常情况,不能被看做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当出现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后,用人单位要想解除劳动合同还应清楚地知道:1、必须是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时,也就是说,如果经当事人协商能够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2、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3)必须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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