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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规章制度如何公示?

案例: 小郭是某公司的新入职员工,但是一直没有看见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也没有对其进行新入职的员工培训,一个月后,公司以“员工一个月内迟到三次者扣除本月50%的绩效工资”为由,扣除了小郭本月一半的绩效工资,小郭觉得很气愤,辛苦赚的钱就这样被扣掉了,更何况他根本不知道这一条规定。公司行政人员则辩称:“在小郭一入职的时候就将公司的规章制度发到了小郭的电子邮箱,小郭不可能没有收到。”而小郭确实没有收到公司的电子邮件,这种情况下,小郭能否以不知道为理由抗辩,公司的规章制度能否作为处理的依据?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公示”就是规章制度制定后,尽到告知职工的义务,如未尽告之义务,对劳动者没有效力。对于告知的方法和形式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公示和告知的方式多种多样,用人单位可以在员工入职时,要求员工签署申明或签收,或在员工入职后,发放员工手册,开宣讲会议或培训班,就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也可采用考试的方法,一般要求劳动者书面签收并注明内容已知悉,用人单位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为规避风险要留存书面证据。目前,一些单位采用网上公示或发邮件的方式是不可取的,员工否认看过用人单位要承担举证责任,因网上内容易修改且具不确定性,所以司法实践中对于网上公示的效力一般不予认可。本案中公司应对已经告知小郭规章制度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没有有效证据表明小郭已经收到并阅览过公司的电子邮件,那么公司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扣除小郭的绩效工资的处罚决定就会被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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