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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规章制度可以规定严重违纪取消年终奖吗?
案例:
年终之际,司机小张向企业索要年终奖未果,非但如此,还收到企业的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小张怒而诉至仲裁乃至法院处,称有规章制度如下:“年终企业按照年资/及业绩给予年终奖”,年资业绩符合条件,为何受到如此不公平待遇?企业亦有其事实和理由,原来小张偷配单位公务用车钥匙,擅自用车,被发现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又再犯,事实确凿,企业根据其奖惩制度:“一年内受到两次严重警告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遇年终者并不予发放年终奖金”。人民法院判决小张败诉,支持企业同小张解除劳动合同及不予发放年终奖金的行为。
律师点评:
规章制度本身是用人单位的自留地,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合理性由本单位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合理性不是法律调整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具备以下三个要件就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1、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2、通过民主程序制定,3、已经向劳动者公示。所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是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法定情形之一,实体及程序合法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人民法院就是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最终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因此员工一定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避免因为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而导致单方解除合同的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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