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本所介绍 | 岳成介绍 | 部门设置 | 律师名册 | 业务领域 | 收费标准 | 在线咨询 | 案例介绍 | 顾问单位 | 联系方式

   返回目录

29、员工在试用期内解除应赔偿培训费用吗?

案例:小陈是2007年的应届毕业生,与迅捷公司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从2007年8月1日到2012年7月31日,其中前六个月为试用期。因迅捷公司考虑刚毕业的学生没有实践经验,于2007年9月份公司内部对小陈进行岗前培 训,因此双方又签订了五年的服务期协议,起始时间与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相同,约 定如小陈在服务期内解除合同,则需按约支付培训费用1万元。 2007年11月, 小陈觉得公司氛围和自己格格不入,决定出国深造。11月11日小陈 书面向迅捷公司提出解除合同,11月12日起未到公司上班。11月13日,迅捷公司书面通知他公司已经同意他辞职,人事部会依法为他办理退工等 手续,但他应按约定交纳培训费用1万元,被小陈拒绝。小陈需要支付培训费用吗?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因此员工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不应被任 意剥夺。另外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员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因此迅捷公司要求小陈支付违约金的法律依据不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版权所有 2005-2006 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三环北路丙2号天元港中心A座7层 邮编:100027
电话:010-84417799 传真:010-84417711 电子信箱:yuecheng@yuecheng.com 网址:www.yuecheng.com
本网站文字、图象及视频资料版权归属岳成律师事务所及作者本人。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京ICP备05006724号   企业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