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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单一领导对单一下属的评价”能作为认定不胜任工作的标准吗?
案例:小王于2007年4月进入某网络科技公司工作,担任网络发展事业部品牌市场部策划一职,月薪3500元,本职工作基本都能完成。网络发展事业部部长觉得小王有点慢性子,什么事都得催着点,所以一直不欣赏小王,年底公司规定,各部门自行考核,部门主管认为工作不行的调整岗位直至辞退,部长考虑再三,对小王的评价是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据此提出调整小王的工作岗位,降低了工资。小王不服,要求恢复岗位,补发工资。
律师点评:
双方在劳动合同对于岗位和工资都有明确的约定,双方应依约履行。如果调整一般经过双方书面协商一致才可以。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必须具备不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的前提,应该具备充分的证据佐证。在本案中该公司既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描述策划一职的具体职责,也没有相应的考评制度与标准,更没有调岗调薪程序性的规定,仅是部长一人的单一评价,据此认定不胜任工作缺乏公平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单一的领导对单一的下属的评价作为不胜任工作的依据是不被认可的。
给您提个醒:
认定是否胜任工作一般应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员工有权复核,不能因人而异,对同一群体统一标准。
通常采用360度考核办法,上级、下级、客户的综合评价一般认为是公平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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