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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原劳动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案例:潘江是某人力资源公司的业务主管,在该单位工作了9年,经验丰富,2005年底与公司签了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业务主管。2007年底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去美国定居,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强,陈强素与潘江不和,新领导陈强上任后不同意潘江继续担任业务主管的职务,因业务部是公司所有客户的服务中心,掌握公司的经济命脉,所以决定新设立一个拓展部,提出让潘江做拓展部主管,负责开拓新客户。潘江不同意称,我的合同还没到期呢,我要求按原劳动合同履行,继续担任业务主管职务。而新领导称,你的劳动合同是原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就没有法律效力了。双方产生争议,原劳动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律师点评: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是依法成立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属于法人的行为,其一切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只要用人单位的法人资格不变,无论法定代表人如何变更,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原订立合同的全部义务。本案中潘江与人力资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否则就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9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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