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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A公司收购B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原劳动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公司分立后原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末位淘汰制”能作为认定不胜任工作的标准吗?  
“单一领导对单一下属的评价”能作为认定不胜任工作的标准吗?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被拖欠工资可申请支付令
未按时支付工资构成无故拖欠工资吗?

 

21、A公司收购B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案例A公司是内蒙古一家全国知名的乳业公司,B公司是北京市郊的一家乳品公司,因国内乳品行业竞争激烈,像B公司这样不知名的小公司很难生存,A公司看好B公司的奶源基地,决定收购B公司,2008年1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收购完成后,原B公司的20多名工人找到A公司说,我们都签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均未到期,要求安排工作,补发工资。A公司认为,既然你们是B公司的工人,你们就应找B公司解决,在收购协议里B公司也没说还有20多个工人,我没义务接收你们,原B公司的20多名工人说,B公司的负责人已经拿转让款走人了,我们只能找你。双方引起争议,到底A公司有没有义务安置这20多名工人呢?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B公司对于20多个工人并未进行安置,也未明确告之A公司在册人员的情况,A公司对此问题也未尽职调查,在A公司与B公司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只能按法律的规定处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对劳动合同有承继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由此可见,20多个工人的劳动合同应由收购方A公司继续履行。

给您提个醒:
    从事并购业务时收购方一定要高度注意人员的费用,收购完成基准日员工如何安置,经济补偿金由谁来付。直接涉及到股权的定价,出让方可以保持沉默希望一并打包,收购方如不做约定,所有人员由收购方接收。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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