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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当然的延长劳动合同的期限?

案例:某中日合资高科技公司对技术人员培训比较频繁,在培训管理制度中规定,公司支出的培训费用超过10000元(含)的,需要和公司签署《培训协议》,并根据不同的金额约定不同期限的最低工作年限,具体标准如下:

   金额(单位:元)

最低工作年限

10000 ≤ * ≤ 19999

2年

20000 ≤ * ≤ 49999

4年

50000≤ * ≤100000

6年

100000≤ *

10年

    服务期从培训结束的次日起计算至最低工作年限届满,如服务期涵盖在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可不用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如服务期超过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这样的规定有问题吗?

律师点评: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有三种情况,一是终止时间相同;二是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三是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需要注意的是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当然延长到服务期满。劳动合同期满如果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这时劳动者不能根据服务期协议要求用人单位延长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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