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本所介绍 | 岳成介绍 | 部门设置 | 律师名册 | 业务领域 | 收费标准 | 在线咨询 | 案例介绍 | 顾问单位 | 联系方式

   返回目录

2、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案例: 马某在某科技公司工作了5年,从事研发工作,月薪5000元,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7年年底公司以富余人员太多为由,提出与马某终止劳动关系,马某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遭到了公司的拒绝,公司给马某的理由是,我们之间没有劳动合同,是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均可随时结束这种关系,没有义务支付补偿金。马某不服提起仲裁,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律师点评:
    本案中,该公司虽然未与马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马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三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版权所有 2005-2006 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三环北路丙2号天元港中心A座7层 邮编:100027
电话:010-84417799 传真:010-84417711 电子信箱:yuecheng@yuecheng.com 网址:www.yuecheng.com
本网站文字、图象及视频资料版权归属岳成律师事务所及作者本人。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京ICP备05006724号   企业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