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本所介绍 | 岳成介绍 | 部门设置 | 律师名册 | 业务领域 | 收费标准 | 在线咨询 | 案例介绍 | 顾问单位 | 联系方式

   返回目录

19、对员工进行拓展训练支出的费用可以作为专业技术培训费吗?

案例:某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们平时工作很辛苦,老板决定带全体员工参加时下流行的拓展训练,一方面放松放松,另一方面加强团队精神。老板为此支出了1万元,新《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了,这笔钱能不能作为专业技术培训费和员工约定服务期呢?

律师点评:
   
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提供的非专业技术或职业培训,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理由,虽然《劳动合同法》对什么是专业技术培训并没有做进一步的明确界定,一般应理解为提高劳动者个人特定职业技能的培训,在本案中,所有员工均参加且与专业技能毫无关系,笔者认为不能作为专业技术培训费和员工约定服务期。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版权所有 2005-2006 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三环北路丙2号天元港中心A座7层 邮编:100027
电话:010-84417799 传真:010-84417711 电子信箱:yuecheng@yuecheng.com 网址:www.yuecheng.com
本网站文字、图象及视频资料版权归属岳成律师事务所及作者本人。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京ICP备05006724号   企业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