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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补偿金是否有效?

案例:赵因有一定的客户资源和丰富的营销经验,某海鲜酒楼刚开业,急需人才,高薪聘请赵因任酒楼公关部主管,月薪20000元,赵因2007年3月入职,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赵因解除或终止后两年内不得到北京市有竞争关系的其他酒店任职。赵因入职后与酒楼经理在很多问题上有分歧,于是,赵因于2007年8月提出辞职,赵因辞职后到另一家类似的海鲜酒店工作,原酒楼得知后十分恼火,认为酒楼的客人减少、利润下降是赵因的违约导致的,遂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赵因遵守竞业限制条款,解除与新单位的劳动关系并赔偿15万元损失。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劳动合同中虽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是该条款只是明确了劳动者在保守公司秘密方面的义务,并未约定赵因应享有的权利,即获得补偿的权利。该酒楼在赵因辞职时也并未向其支付任何的补偿,实际上形成了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如果让赵因承担相应的义务,则显失公平。这一条款对赵因不具有约束力,赵因不必履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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